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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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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为适应社会发展,规范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助推全省乡村振兴和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15年7月9日原贵州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贵州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个章节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推荐、第三章评定、第四章监测管理、第五章附则。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总则

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制定《管理办法》目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定义;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推荐、评定和监测工作的原则;贵州省林业局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监测等工作。《管理办法》指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以木竹种植与培育、林下种植与养殖、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园林绿化、木竹(藤)加工、林产化工、竹(木)制浆造纸、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林业生物产业、生态旅游经营、森林康养、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等为主业,与农户(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营规模和经济指标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省林业局评定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和推荐

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申报和推荐条件申报材料推荐程序《管理办法》指出:申报类别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类园林绿化类木竹(藤)加工类林产化工类竹(木)制浆造纸类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类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类林业生物产业类生态旅游经营类森林康养类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类,共13大类以及各类的申报条件。另外申报的企业还要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发展情况简介、证明材料等。

(三)评定

《管理办法》指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推荐和评定工作一般2年进行一次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勘查,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随机筛选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各市(州)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省林业局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发文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

(四)监测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管理工作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每两年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监测材料清单包括1.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填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2.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简介;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另外规定了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情形。

(五)附则

《管理办法》指出:要严格工作纪律;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新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更名材料,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局予以重新确认。变更批准文件抄送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9日印发的《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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