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我局关于“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的行政确认事项已取消。为加强行政确认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力度,按照《贵州省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黔林产发〔2018〕213号),现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贵州省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
二、监管内容
贵州省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的管理。
三、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管理工作。省林业局每年抽查10%以上的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进行监测。对试点期满3年的试点基地进行全面评定,出具评定报告。
(二)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每年向省林业局报送上一年度基地经营情况等材料,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三)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更改基地名称,应提交更名申请材料,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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