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我局权责清单新增“行政确认”1项。
附件
贵州省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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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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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古树名木的认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13条、第49条;  | 
 造林绿化处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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