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进行补偿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制定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docx
附件2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docx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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