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发布时间: 2021-09-16 17:18 字体:[]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

一、《毕节市林业局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项目使用林地复核审查意见的报告》(毕林资占地审202154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二、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项目使织金县集体林地162.8439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二期预留场地和设置安全距离的林地,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内容,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建设。

五、贵州省林业局、毕节市林业局和织金县林业局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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