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十四五”期间 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14 08:50 字体:[]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抓好我省“十五”期间林采伐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省林业局关于执行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黔林资函〔20212号)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调控手段省林业局分解下达各编限单位“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分项管理不得突破各地要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凡在林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范围原则上以贵州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数据库为准,采伐管理中再结合国家发布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林地确权发证情况,经现地调查核实后据实调整。

各地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和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电力线路、航空等安全以及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所需的采伐,可经市(州)林业局报省林业局从省级统筹限额中解决。

二、分类管理,全面推进森林提质增效

各地要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林木采伐实行分类管理。

(一)结合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绿色富民发展需要,用好公益林采伐限额。要按照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其他区域的公益林可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或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优化树种和林分结构,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和综合效益,为整体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禁止违反管理权限,擅自将公益林改造成商品林。

(二)结合国储林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服务民生的需要,用好商品林采伐限额。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经济林、能源林、定向培育的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的采伐年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禁止违规通过更新改变商品林采伐迹地的林地用途。

(三)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要充分结合营造林管理、森林经营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按相关技术规定科学界定人工林、天然林,全面保护天然林。不得违法批准、非法实施天然林皆伐。加强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的管理,严格确定改造对象禁止对原生型低效天然林进行改造。从严控制规模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不得全面伐除灌木和全面整地禁止将天然林改造成人工林。开展天然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按技术规定编制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

省林业局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衔接现行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出台的《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统一了全省林木采伐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导“十四五”期间实施林木采伐活动的技术指南,各地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全面掌握,严格执行。《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采伐活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四、创新机制,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

(一)切实提高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效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农个人申请的采伐许可证,提高采伐审批和办证效率。

(二)有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县,由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起源、面积、蓄积等,并出具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采伐承诺书,即可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承诺书由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但应包括采伐技术要求、伐后更新要求、承诺事项、相关责任等主要内容。

(三)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原则,同步办理以下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或自然灾害清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林业科研实验项目、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退化防护林修复等需采伐林木的,可在调查设计材料内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另行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强化宣传、监管,确保森林生态环境安全

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下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将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林木的程序、要求贯彻到位,指导林区群众依法办证,严禁毁林开垦、毁林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将林长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加强教育培训,依法开展林木采伐审批后监管,根据技术规要求,对采伐作业加强指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调查设计内容实施采伐;对采伐更新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保质完成伐区更新;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森林督查,及时发现整改违法违规采伐问题,依法查处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烧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林业局依法将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纳入各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及“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六、做好新版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启用工作

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12月1日启用。为做好衔接工作,旧版采伐许可证可使用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以后,旧版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各地要组织好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应用和新版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附件:贵州省林木采伐技术规定(试行)

2附件:贵州省“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doc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