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2 11:34 字体:[]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草原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含影视拍摄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草原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草地类型

收费标准元/亩

低地草甸类

2,600

热性灌草丛类

2,700

暖性灌草丛类

2,800

山地草甸类

3,000

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已确权的人工草地对应以上草原类型执行。若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草地确权证和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草地分类》NY/T2997-2016认定。

三、相关规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县级草原主管部门收取,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财政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省林业局将试行情况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评估后制定正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