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4号),“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行政管理事项已下放到县级草原主管部门。为加强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为县级草原主管部门。
二、监管内容
依法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活动进行监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含影视拍摄)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向县级草原主管部门缴纳了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是否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21〕45号)执行。
(三)从事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三、监管措施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工作,对相应项目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事项进行检查。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查阅相关资料,并开展实地查看,详细了解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合,是否按规定进行征收。
四、监管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错误或者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必要时进行通报。
(二)对下放实施过程中,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在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事项时发生重大错误,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我局将依法追责问责。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