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知识库-森林和林地
已取得永久使用林地许可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延期?
发布时间:
2022-11-10
来源信息:
局资源处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第四条第(四)点规定,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