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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怎么申请采集?
发布时间: 2025-02-13 来源信息: 动植物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登录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根据“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及“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事项指南办理。需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提交采集目的、采集地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 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