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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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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种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客观记录,是实现种子质量可追溯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种子纠纷的重要证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2019年我省3家育苗企业因违反《种子法》关于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定被处罚。现将案例公布如下,望各育苗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建立和保存真实、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避免重蹈覆辙。

一是贵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苗木生产经营档案案。镇宁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度共生产李子苗木97886株,在2018年冬至2019年春共销售29批33140株。其中,有20批20380株李子苗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19年5月16日,镇宁县林业局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镇宁**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苗木生产经营档案案。镇宁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度共生产李子苗木670370株,在2018年冬季至2019年春共销售了3批6.06万株李子苗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19年5月20日,镇宁县林业局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贵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2019年4月,省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林木良种及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调查取证,天柱县林业局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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