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龚文静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举行《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请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立一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省司法厅副厅长宁茵,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缪杰,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刘立一副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对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抓好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我们坚持以旗舰物种拯救保护为抓手,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已查明野生动物种类达11442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970种(含中国特有种158种、贵州特有种37种),鱼类288种,拥有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等贵州特有物种。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压力增高、难度增大、冲突增多等新挑战。同时,我省于1992年颁布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因不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已于2018年12月废止。为进一步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完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贵州在健全生态法治体系、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下面,我简要介绍《条例》主要内容。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州实际,设定了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丰富完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保护义务,对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5章44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保护原则及责任体系。《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宣教、巡查与信息上报,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每年3月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二是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在分类分级保护方面,《条例》依据国家、省重点保护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名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名录化保护,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动态监测。同时,对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范畴进行了细分,林业部门主管包括154种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和600余种“三有动物”。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包括鱼类、部分水生爬行类、两栖类在内的41种和1类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在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或建设保护点,这一灵活保护形式十分契合我省野生动物栖息地小规模、分散的特点。同时,要求在栖息地配备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并明确禁止在栖息地实施倾倒废弃物、挖砂采矿、惊扰野生动物等破坏行为。《条例》还对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职责、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三是规范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在猎捕管理方面,《条例》明确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全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动物,明确了猎捕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在利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审批、备案或报告制度;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可追溯监管。在展示展演方面,《条例》要求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该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观众管理,并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条例》还对放生及外来物种引进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条例》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猎捕杀害、非法交易、破坏栖息地、惊扰野生动物等行为,区分不同情形规定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措施,加大震慑力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鼓励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活动,构建全社会监督参与的良好机制。
此外,《条例》还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强化基层保护约束,这一创新设计既尊重地方传统,也提升了保护工作的灵活性和执行力。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推动《条例》落地见效。一是全面开展宣传解读。结合“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线下宣讲、进校园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诚挚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发挥传播优势,共同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全面提升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细化配套制度措施。围绕《条例》规定,研究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点设立与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标准和操作流程。督促各地结合实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建立全省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机制,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可操作、能落地。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依托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清理违规信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以案释法警示作用。四是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护、应急处置等协同保护机制,共同做好迁徙鸟类保护、跨区域疫病防控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栖息地修复、野化放归等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保护格局。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条例》的施行,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准则,更是一份承诺、一份责任、一份对自然的敬畏。我们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扎实履职、积极作为,切实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屏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就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龚文静
感谢刘立一副局长的详细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数字记者
请问《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勇
《条例》从基层动员、渠道搭建、意识提升、行为规范四个维度,构建了全方位、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强化基层自治,激活群众主体意识。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群众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推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保护合力,让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主人翁”,筑牢基层保护防线。
二是拓展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多元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同时赋予监督举报权利。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保障公众监督权落地。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勇
三是固化宣传节点,提升保护意识。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定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通过立法形式固定宣传周期。各地围绕节点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多维度宣传,结合线上科普、线下讲座等形式,系统普及保护知识、法律法规等,持续提升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四是规范救护与放生,引导科学参与。明确公众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及时联系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机构等,由专业人员开展收容、救治和放归工作。这既鼓励公众的救助善意,又避免因非专业救护导致野生动物二次伤害或不当干预影响其生存习性。同时,严格规范放生活动。引导公众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合适栖息地,防止盲目放生破坏本地生态平衡,实现“善意救助”与“科学保护”的统一。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央广网记者
《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核心内容与亮点是什么?

省司法厅副厅长 宁茵
《条例》共5章44条,围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构建符合贵州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体系。其核心内容与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本土特色物种保护。《条例》强化对本土特色物种的保护,开展对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斑鳠等物种专项监测。加强对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画眉等鸟类的巡护与监测。通过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基因库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保护。建立并动态调整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开展论证评估,适时调整保护范围。
二是完善社会参与和收容救护机制。《条例》确立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设立我省“爱鸟周”与“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明确可以委托动物园、水族馆、宠物医院等机构开展收容救护。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私自占有、买卖野生动物。

省司法厅副厅长 宁茵
三是细化栖息地与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增设建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点制度,细化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的划定范围和方式。禁止破坏栖息地及干扰野生动物栖息的行为。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示展演等利用活动,实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平衡。同时,明确规定野外观察、拍摄、低空飞行等活动不得惊扰野生动物,禁止利用无人机挂载抛投器物进行猎捕。
四是提升执法协同监管效能。《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中涉案野生动物的专门性问题认定程序,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建立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实效。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中新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野生动物保护与地区发展有时会存在矛盾,例如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请问《条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条例》坚持“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相统一”的思路,针对野生动物致害等核心矛盾,构建了“源头防控、损害补偿、风险分担”三位一体的保障机制,既守住生态保护底线,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
一是强化源头防控。实施“科学调控”的危害预防机制。针对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超过环境承载容量、频繁引发致害的问题,依法采取迁地保护、科学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野生动物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冲突。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损害补偿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要对保护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给予补偿,还要对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给予补偿。我省于2021年出台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为各地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提供政策依据。
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立一
三是创新风险分担。引入“保险托底”的市场化解决方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从而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和群众个体风险,实现“生态保护、群众利益、市场参与”的多方共赢。从机制上保障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持续推进。
四是扩大致害补偿范围。健全“应补尽补”的损失保障机制。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打破仅对“受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进行补偿的局限,将“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如野猪、蛇类、野生蜂类等致害纳入补偿范围,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大幅拓宽保障覆盖面。
综上,《条例》通过事前防控、事中保险、事后补偿的全链条机制设计,既破解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又为群众权益提供了多层次保障。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水生野生动物是野外生物种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贵州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多少种?《条例》对水生野生动物提出了哪些保护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缪杰
贵州省重点保护名录中,明确了我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41种+1类,主要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长江鲟、中华鲟、白鲟3种;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鱼类胭脂鱼、圆口铜鱼、斑鳠等18种,其他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贵州疣螈、虎纹蛙、山瑞鳖等20种。1类是金线鲃属所有种类。
《条例》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主要从职责分工、协同保护、栖息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措施,为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缪杰
二是强化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应当定期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特别是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斑鳠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专项监测;将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进行系统保护,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采取划定禁渔区、禁渔期、保护点等予以保护;通过栖息地保护修复、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措施提升保护实效;建设项目涉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应当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三是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条例》对猎捕、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龚文静
谢谢缪杰副厅长的介绍。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先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会后与省林业局联系作进一步采访。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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