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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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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规则》《免罚清单》)。现就《免罚规则》《免罚清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问:什么是林业“首违不罚”

答:林业“首违不罚”是指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初次违

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问:什么是林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

答:林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问:只要是初次违法就可以适用林业“首违不罚”吗?

答:不是。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首次发生林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免罚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问:只要违法行为轻微就可以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

答:不是。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免罚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问:当事人以前有过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初次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还能适用滥伐林木的“首违不罚”规则么?怎么认定初次违法?

答:不能适用。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必须是初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也就是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系统信息,结合历年涉林案件档案资料,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问:怎么判断危害后果轻微?

答:危害后果轻微主要包括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轻微损失,通过改正后能够及时挽回损失;给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带来轻微损害,通过改正后损害得到及时恢复的情况。

问:怎么判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要包括没有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没有给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带来实际损害的情况。

问: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问: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对“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林业部门应当通过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形式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并由当事人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并留存相关纸质或音像记录。

问:未列入《免罚清单》的违法事项是否一律不能免罚?

答:不是。《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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