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规范》中的部分条款作进一步细化规定。2022年12月27日,我局印发了《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发〔2022〕16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林地用途管制
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工作的主体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不再由我局先行审查同意再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整,对符合调整的,在程序和要求上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二、细化建设项目用林标准
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规定限制使用天然林、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林地、临时使用乔木林,以及对贯彻《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国有林场林地”规定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将限制使用林地的管理从原来在项目使用林地许可阶段管理服务端口前移到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指导建设项目避让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林地。同时明确,对涉及项目经比选无法避让限制使用林地的,需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详细说明前期选址论证情况及比选方案,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
对国家规定的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乔木林地,根据贵州省2020年绿色发展指数统计监测各市州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在此基础上上浮50%,作为高蓄积量的标准,今后将五年公布一次。
三、对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补充规定
本着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立足民生的原则,对一些无常规立项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如:煤矿兼并重组、部分乡村建设项目、农村村民修建住宅、村民个人修建的人畜饮水设施;公路、水库等公益性项目的附属设施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施工便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求保留为永久道路;公路危旧桥梁改造、病险水库治理、农田水利建设、生态移民搬迁等特殊项目,制定提交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的补充规定,以解决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因无法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存在障碍。
四、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分期和分段使用林地
强调严禁为规避审核审批权限蓄意分期。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者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审批。《办法》第十五条对项目分期建设作出了规定,《规范》中也作了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仔细甄别,严禁杜绝规避审批权限蓄意分期,确需分期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批准单位分期实施的批复或意见。其中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予以备案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和项目批准文件上均已明确分期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根据《办法》《规范》的精神,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范围,由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延伸到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并在《办法》《规范》明确可以办理先行使用林地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基础上增加了机场,控制性工程的类型也增加了试验段工程。
五、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内部核验,并将相关核验资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其中,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确认接收案件文书、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之一;给予行政处罚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应一并提交罚款收据。
六、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
一是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按文件中要求提供各类保护地的许可、评估结果、意见等。二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地类型,由于国家林草局正在制定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文暂不对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作出要求,建设项目涉及自然遗产地的暂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我省目前还没有国家公园,因此文中没有提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公园时的办理要求,今后国家公园创建成功后,建设项目涉及到时应按国家公园管理的规定执行。三是明确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尚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意见的,可以进行并联审批。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延期的办理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延期的,申请人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需延期的理由。
由于国家林草局延续项目需要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国家林草局设置的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地方林草部门意见,因此目前国家林草局权限延续项目不能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仍然需要从县级申请,市(州)审查后上报,下一步我局会持续向国家林草局建议优化延续申请程序。
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对延期使用的林地、林木已补偿的承诺,说明延续理由。临时使用林地是由省林业局批准的,仍然需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强化程序管理,优化营商环境
此部分申请人提交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要求、公示内容及公示格式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要求几个方面对各个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与以往规定相比,有两条新要求: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申请人编制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并编制林地现状调查表,不得向村民收取费用。二是细化了公示内容,制订了参考格式,并明确了影像采集、资料存档的具体要求。三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林业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后初步审查阶段发现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初步审查发现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不符合用地政策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也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详细说明不符合用地政策的原因,报送有审核审批权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维护生态安全
提升报告编制质量,建立惩戒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两个方面,压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方、现场查验、初步审查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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