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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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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深入推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形成工作长效机制,有必要在全省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建立并组织实施好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

2023年5月1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明确国家林草局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同时要求2023年8月底前,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机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县林草主管部门在2023年年底前,形成全覆盖的举报奖励体系。国家林草局将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表扬,并将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草原防火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三、起草过程

一是已征求9个市(州)林业局,局各直属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在省林业局官网发布《省林业局关于<贵州省林业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是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已通过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确认意见书》

四是将《贵州省林业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呈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13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围绕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奖励情形、发放要求及奖励范围受理程序相关要求6个方面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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