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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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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施行贵州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措施》起草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贵州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制定印发的《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计字200531号)时间较为久远,在《实施细则》中第二条明确的适用范围是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由于“放管服”改革,国家已把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逐渐下放。故《实施细则》已不再适用。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按基本建设程序由省林业局或市州林业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也就是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珍稀树木、木材战略储备等营造林项目不适用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病虫害检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问:申请竣工验收的前提是什么?

答:项目已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所涉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完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项验收、自查验收等。

      问:申请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答: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项目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总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报告,报告主要涉及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法律法规(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建设管理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问:如何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答: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成项目专项验收、质量验收、财务决算审计、自查验收等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组织验收的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2.验收组织单位组织负责日常监管的业务部门共同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于3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组织单位(部门)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员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3.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组长)一名,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验收标准从林业、住建、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总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形成验收意见。4.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5.通过验收的,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专家意见及时下达通过验收的通知;6.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专家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再次组织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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