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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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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包括《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贵州省林业行政征收裁量基准表》《贵州省林业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表》《贵州省林业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表》《贵州省林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贵州省林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表》《贵州省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暨裁量基准》。

问:《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适用于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

问:《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与《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两者有什么联系?

答:《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与《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配套实施。《实施办法》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适用规则、适用程序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纲领性和总则性的规范。《基准表》在对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主要行政处罚条文规定进行定性、归类和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违法情形,按照处罚幅度设定轻重不同的档次,明确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化体现。

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发布之后,《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的通知》(黔林发2022〕14号)还有效么?

答:有效。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应当按照《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的通知》(黔林发〔2022〕14号)规定执行。《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的通知》(黔林发〔2022〕14号)中无细化规定的事项,按照《基准表》中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进行确定。

问:市、自治州林业局及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的补充标准吗?

答: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裁量标准的,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引用。

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问:在执法过程中,怎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以罚款进行裁量?

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的,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裁量,不得重责轻罚或者轻责重罚。综合裁量后需要裁定为“不予罚款”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问: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何裁量处罚幅度?

答: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问: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

答: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有关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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