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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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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2017年12月,国家林草局(原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印发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也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4月,贵州省林业局(原贵州省林业厅)印发《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现象明显增多,全省各市(自治州)采用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明确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15家,但我省收容救护工作还存在管理不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容救护机构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十分必要。

二、请问《管理办法》起草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请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6条,第一至四条介绍起草的意义及制定依据、明确了野生动物及收容救护的定义、适用范围、野生动物救护的原则、宗旨,提出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放归无自然分布或外来物种;第五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第六条鼓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探索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合作、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制。明确省级、市(自治州)级、县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要求。第七至十条对收容救护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准入程序、救护动物的四种情况、退出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单位、社会组织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收容救护机构救护范围以及跨市(自治州)开展收容救护的具体要求;第十三至十六条明确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流程、救护人员救护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野生动物运输要求以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检疫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促进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伤病和精神状态恢复条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严禁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违规用于以谋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出借展示展演行为;第十九条明确野生动物与自有动物共养的要求;第二十条明确感染疫病的收容野生动物处置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台帐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监督管理提出要求;第二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委托代管的涉案野生动物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明确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移交的涉案野生动物救护和处置要求;第二十六条说明本办法生效日期。

四、公众发现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该怎么办?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公众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对没有伤病或异常情况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指导救助诉求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现地点选择合适生境及时放归。其余情形由专业救护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收容救护场所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需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能正常运营,并取得相应动物医疗许可资质;二是具备救助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具备基本的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四是无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虐待野生动物等行为的不良记录。满足上述条件的组织或单位,由市(自治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名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组织评估的林业主管部门移除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林业局:(一)无故拒绝救护野生动物的;(二)在救护过程中懈怠延误,致使野生动物受到严重伤害的;(三)拖延不报或者瞒报野生动物救护信息的;(四)倒卖或非法驯养救护动物的;(五)未按相关规定处置救护的野生动物的;(六)不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

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情况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应当进行收容救护:(一)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二)野外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无法野外放归的野生动物;(三)野外发现或接到单位或个人移送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物种;(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包括逃逸或被遗弃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等。

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流程包括哪些?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包括5个工作流程:(一)前期处置;(二)登记移送;(三)诊断治疗;(四)康复饲养;(五)后续处置。

八、《办法》对涉案动物收容救护有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涉案动物的收容救护的规定,一是对公安机关委托代管的涉案野生动物执行《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予以积极配合,有条件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管,签订涉案动物委托代管协议。委托代管前应当提前告知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预留1—3日的准备时间。原则上各市(自治州)自行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管事务。其他机关涉案动物委托代管事宜参照执行。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法移交的涉案野生动物,办理完善移交手续后,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依法进行救护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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