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损害古树名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主动报告损害古树名木违法线索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激发群众参与保护的主动性。依托社会监督力量延伸监管触角,形成“全民盯防、即时响应”的动态监测网络,有效提升破坏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效率。构建群防群治体系,有效破解古树名木分布广、监管难等问题。将传统单一行政监管转变为多方共治新模式,强化古树名木全生命周期管护,同时也培育全民生态守护意识,为珍稀生态资源筑牢立体化保护屏障。
二、适用范围
鼓励单位、个人就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向损害行为发现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损害行为包括(一)非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二)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三)挖根,盗割古树名木;(四)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有害物质。
三、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损害行为发现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获奖条件及标准
须实名举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奖励:(一)举报内容经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属实;(二)所举报的损害行为未被林业、住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举报前受理或调查,未被有关新闻媒体曝光。
对每起举报,统一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400元奖励。
五、奖励发放程序
最高保护等级仅涉及三级古树的举报奖励,由县级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完成奖励发放。最高等级涉及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保护古树的举报奖励,由县级受理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市级主管部门,分别由省、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手续,完成奖励发放。奖励首选银行卡转账发放,结合实际可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发放,所有支付凭证应妥善归档管理。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负责发放奖励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领奖手续。因客观原因不能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可申请线上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各方责任
对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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