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问: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大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而签订合同将集体林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该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7、问: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制定涉林示范合同文本有无法律依据?第四百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8、问:集体林权流转示范合同一般属于格式条款,提供示范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是否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流转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9、问:如果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什么条款?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0、问:如果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或排除、限制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1、问:如果林地流转价格或经营收益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受损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2、问:村民老王将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李某,约定租期为25年(承包期还有25年)。现邻居老张主张老王流转给李某的林地属于他的,提供了该林地的权属证书,要求李某支付林地租金。该案中李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选择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3、问:村民老王将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李某,约定租期为25年(承包期还有25年)。现李某因经营困难不能支付林地租金。该案中村民老王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答: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林地租金的,老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进行催告,在合理期内李某仍未支付租金的,老王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主张其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6、问: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后产生哪些法律效力?答:一是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二是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三违约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7、问:村民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人做林下养鸡场。现村民老王与其妻李某离婚,请问林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8、问:企业家李某经营一家养殖场,从当地村民流转了300亩林地经营权。因经营不善,其中拖欠林地流转费达100万。现李某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该林地流转费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问:承包期内,婚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林地承包地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娘家承包的林地?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0、问:村民老王因病死亡,其独子小王因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请问小王能否继承老王在承包期内的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1、问:村民老王家山林权证可以立遗嘱继承吗?
答:可以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2、问:村民老王因病死亡后留有遗腹子,请问老王的林地是否要给胎儿预留?
答:要。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3、问:村民老王离异意外去世后,其留有现金10万元,承包林地有20亩,房屋5间。其母健在,有2个未成年儿女。现其兄弟二王和前妻想参与老王的财产分配,有法律依据没有?
答:没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4、问:清明节,村民老王上坟时不小心导致山林失火,烧毁了近亩本村集体林地,老王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应当承担。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5、问:村民老王6岁的儿子玩火导致山林失火,导致1亩集体林地被毁,请问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答:村民老王。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6、问:村民老王承包林地树木因风大导致林木折断,刚好砸伤路人甲,请问村民老王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应当承担。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7、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是否构成侵权?
答:构成。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8.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是否需要对污染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答:要。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49、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0、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答:村民老王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