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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2025年度大径材培育试点项目响水工区木材及剩余物销售询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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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林业局关于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探索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黔林资函[2024]3号),为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林场经营收入,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现需对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响水工区44林班1号小班进行采伐。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制定龙里林场2025年度大径材培育试点项目木材及剩余物销售询价方案。

一、工程概况

(一)基本情况:本次采伐面积11.94hm2,林班内林木蓄积 4930.09立方米,采伐蓄积1291.49立方米,出材率95%,规格出材1226.92立方米,非规格出材64.57立方米。采伐的林木为人工起源。

(二)交货地点:伐区附近临时集材地。

(三)销售方式: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培育科牵头组织询价,确定购买方。

(四)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组织询价确定购买方,由工区具体监督管理。

(五)完成时间:20251230日前。

二、销售方式

(一)报价核算:木材购买方根据龙里林场完成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中的出材总方量和可利用剩余物总重量,自行开展评估进行报价,报价以包干价形式进行报价。采购方自行承担采伐、造材、集材、装运,集材便道迹地清理、运输、工作协调和施工安全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行市场风险承担。

(二)报价内容:原木:/立方米,可利用剩余物:元/吨,可提供发票。

(三)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现场监管人员只负责采伐边界监管。

(四)木材标准:根据市场需求由木材购买方自行决定,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三、资质与能力要求

(一)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内须有木材经营内容)。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若授权委托,委托人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报价单位领取报价单后认真阅读询价公告,填写报名报价单(加盖公章)、报价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资质信息。报价单位需将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密封后交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森林资源培育科。

四、询价方式

(一)询价内容:报价以采购方自行到采伐区现场踏查,自行评估核算进行报价。木材运输和伐区可利用剩余物收集、装车、倒运、运输及承担施工安全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木材、伐区可利用剩余物购买方自行负责,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销售方式: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自行组织销售询价,由培育科负责组织销售询价。

(三)发布询价信息:通过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网站对外公开发布采伐木材及伐区可利用剩余物销售公告信息,采购方到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场部现场进行报名及报价,报价单加盖公章。

五、询价工作内容

(一)组织形式

建设单位: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

联系人:龙晓飞           联系电话:13086921973

纪律监督: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监察室

联系电话:0854-5660779   

(二)询价工作组

由场培育科负责按程序成立销售询价工作组,相关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三)询价工作程序

1.报名报价时间为20251209日至202512111700时止。

2.报价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1)按报价单(加盖公章)及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2)报价书只能一次报出,报出价格不得更改。

3)报价方递交密封的报价书,对提交的纸质版报价书资料进行密封加盖公章。

3.询价小组及时组织询价会,现场讨论确定木材最低控制底价、伐区可利用剩余物最低控制底价及确定购买方原则。

4.根据报名报价情况,询价工作组对询价人的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5.根据现场讨论已确定的木材最低控制底价、伐区可利用剩余物最低控制底价及确定购买方原则,现场讨论确定成交方。

6.询价结果(确定的价格和成交方)在场班子会上通报。

六、公示

对询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七、签约、缴款与违约

(一)购买方获得木材购买权、伐区可利用剩余物购买权后,与林场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并缴纳木材预计总价款(设计原木出材量乘以成交单价)的20%到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账户作为预付款。林场收款后剩余款项结算按照运输进度,每次以实际原木检尺运出500立方米的木材,结算一次木材进度款,最后一次实际原木检尺运出木材后,以实际检尺方量据实结算。伐区可利用剩余物全部运出后,以实际过磅重量最后据实结算。

(二)若获得购买权的购买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纳木材预计总价款20%预付款的,视为自主放弃木材购买权、伐区可利用剩余物购买权,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有权另行选择购买方,林场根据本次询价会议报价单位有效报价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确定购买方(注:确定购买方原则:购买方其木材报价不得低于此次询价我场限定的木材采购最低限价,伐区可利用剩余物报价允许第二次报价)后不再另行召开询价会议。

(三)购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买相关工作。

(四)购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伐区可利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工作,严格按采伐证规定的标准、面积、地块进行施工,不得越界收集其他林区木材、薪材,若发生越界,将按情形追究法律(规)责任。

(五)结算:木材运输完毕,采伐区清理完成后,乙方提出采伐区验收申请,林场及时组织采伐区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并结算木材、伐区可利用采伐剩余物款项,多退少补(无息)。

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森林资源培育科

202512 08

响水采伐木材销售报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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