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
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2021
—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市(州)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了《贵州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2021—2025年)工作方案》(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方便各地开展工作,随文印发《xxx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参考合同》(附件2),供各地在开展赎买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1.贵州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
(2021—2025年)工作方案
2.xxx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参考合同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8月 日
附件1
贵州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
赎买改革试点(2021—2025年)工作方案
根据《贵州省“十四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结合2018-2020年赎买改革试点工作成效,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推进我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巩固生态扶贫成效为目标,以“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利益”为重点,积极探索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主要指用材林)赎买方式,破解森林生态保护与群众利益矛盾,进一步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模式,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发挥森林生态功能,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赎买必要性
(一)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是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要举措。当前全省一些人工商品林分布在重点生态区位,重点生态区位禁伐或限伐的保护管理政策,使林权所有者的“处置权、收益权”受到影响,林农要求采伐利用与补偿保护的矛盾日益凸现。开展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试点,把现有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通过赎买保护起来,有利于破解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采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通过赎买增加了国有资产,为全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保护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是深化赎买改革试点,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需要。赎买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创新举措。按计划,2018-2020年拟实施赎买改革试点任务18万亩,但由于试点时期处于脱贫攻坚关键期,需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和工作较多,财政资金不能满足试点需要,试点任务只完成了4.26万亩,尚有13.74万亩未完成。需进一步推进我省赎买改革试点工作,健全赎买体制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是深化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工作的需要。我省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017年,赎买工作纳入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试点内容,是继福建省之后的全国第二家,得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充分肯定。为巩固改革试点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贵州省“十四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已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工作纳入建设内容。通过赎买,群众得到了实惠,同时有效保护了森林生态资源,促进了保护区易地扶贫搬迁,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让绿水青山变成了金山银山,助推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推动赎买试点工作创新、规范、有序进行。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群众贷款造林优先,投工投劳造林次之。二是用材树种(松、杉、柏)优先,其他乔木树种次之。三是建档立卡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户优先。四是权属为个人的优先,集体次之。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试点单位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按规定张榜公示,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尽量惠及更多群众和减少试点矛盾。
四、赎买任务
根据初步摸底调查,我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需求强烈,但根据财力和财政事权,“十四五”期间,我省拟只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赎买工作。根据我省财政预算实际,在2021-2025年拟完成赎买改革试点任务8.2万亩以上,每年拟赎买约1.6446万亩,具体根据各地申报面积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主要安排在习水、宽阔水、大沙河、赤水桫椤、麻阳河、梵净山、雷公山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五、赎买对象及要求
(一)赎买对象。赎买对象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及森林,重点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非国有且权属清楚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所有或建档立卡户所有,或者虽在实验区但在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中不能调出的人工乔木林(松、杉、柏等用材树种,不包括经济林),赎买后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赎买方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纳入统一管理。
(二)单户赎买面积限制。为惠及更多群众,单户赎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
六、资金预算和支付
(一)资金预算。赎买金额按前期试点实践平均5000元/亩预算,赎买涉及的勘测定界、宣传、合同印制等工作经费按50元/亩预算。赎买改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分年度实施。2021-2025年,共需赎买改革试点资金41525万元,其中,赎买资金41115万元,工作经费410万元。每年拟安排省级财政资金8305万元,其中,赎买资金8223万元,工作经费82万元。2021年赎买资金已纳入年初预算8305万元。
(二)资金支付
1.支付程序和期限。赎买资料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公示后,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合同,并在30天内支付赎买资金。
2.支付方式。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资金支付期限内,按照赎卖方提供的权利人本人银行账号或“一卡(折)通”账号一次性支付给赎卖方。
七、工作程序及相关资料
(一)工作程序
1.报名申请登记。凡有赎买意向的重点生态区位非国有人工商品林的林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得所属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同意后,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申报,经赎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请登记后,按要求提交办理赎买手续所需材料。
2.初审。赎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拟赎买的林地林木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事项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拟赎买地块。
3.协议定价。根据政府主导和林农自愿的原则,在调研、征求意见、林权权利人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赎买双方结合往年赎买单价、年度预算单价和赎买地块价值等分等定级,协议确定赎买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赎买成交价格。
4.公示。将调查核实结果(地块、树种、面积等)和赎买协议价格在所在乡镇、村、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定。赎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申报资料、调查核实及协议价格、公示情况等报试点单位赎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确定达成交易,拟定赎买合同。
6.签订合同。确定达成交易后,应及时签订合同。赎买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赎买主体的,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
7.林木、林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登记。签订赎买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林权权利人、村集体应主动提供赎买所需资料,向赎买单位提交林权证,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对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的,暂时采取协议管理,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条件具备后,应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申请需要材料
1.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的赎买申请。
2.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无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需要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明材料需所在地村、乡镇林业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保护区管理站、县林业局一致认定,所涉林地、林木应无权属争议。
3.林权权利人身份证,开户银行及账号。
4.相关的协议、合同。
5.村集体所有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需提供本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和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的材料,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加盖公章。
(三)协议手续
1.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赎买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后,经试点单位赎买试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作为交易价格,履行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手续。
2.集体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赎买价格双方协商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签字(盖章)同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签章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经试点单位赎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作为交易价格,履行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手续。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是系统工程,是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手段,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好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好具体实施方案,抓好有关改革创新政策的落地,协调指导好区域内的赎买工作,化解矛盾,强化监管。领导小组一般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赎买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有关县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参与,营造崇尚生态文明、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规范赎买管理工作。一是做好资源及档案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管护责任主体对赎买地块进行资源及档案管理,安排护林员进行管护。二是做好资金管理。赎买改革资金专项用于人工商品林赎买,有关县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按季度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所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取得的阶段性改革成果和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省林业局,同时抄送所在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林业局要适时对赎买改革试点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创新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件2
XXX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
赎买参考合同
XXX合同赎字第( )号
甲方(赎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赎买方): 法定代表:
联系地址:
丙方(林地所有权人): 法定代表:
联系地址:
为规范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行为,维护赎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林地、林木基本情况及赎买方式
(一)林地、林木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详见表1,具体范围以附图(1:10000地形图)为准。
(二)赎买方式:
全额赎买:即赎买后林地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收归国有,相关权益全部归属乙方,并由乙方按照重点公益林进行管理。
表1:林地、林木基本情况表
单位:亩、立方米、株
林地坐落 |
乡(镇): 村: 组: 小地名: 林 班: 小班号: | ||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
||
林 地 使用期 |
发证时间 |
||
林权信息 |
林权证: 宗地号: |
地 类 |
|
林 种 |
树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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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 组 |
树 龄 |
||
面 积 |
蓄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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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二、林地、林木的移交及产权变更
(一)林地、林木的实物移交
赎卖的林地、林木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向乙方进行移交。如林地属于丙方实际占有的,由丙方按前述时间向乙方进行移交。
(二)林地、林木的权证移交及权属变更登记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及丙方应向乙方提供所赎卖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2.甲、丙两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积极配合乙方向
林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林木、林地相关产权变更登记事宜。
三、赎买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1.全额赎买单价为林地 元/亩、林木 元/亩,林木林地总计 亩,赎买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赎买价款分两部分支付:林地赎买价款由乙方支付给丙方,林木赎买价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2.赎买价款在办理完毕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依法获得林权赎卖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价款。
2.甲方保证所赎卖的林木、林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如乙方赎买后发现甲方赎卖的林木、林地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移交林地、林木及相关权证等资料,并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4.本合同签订后,被赎买的林地林木被再次征收的,甲方不再享有征收补偿的任何收益。
5.赎买的林地、林木进行实物移交后,甲方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对该等林地、林木的管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通过赎买方式获得相应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
2.乙方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3.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获得林地所有权的赎卖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2.丙方保证所赎卖的林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如乙方赎买后发现丙方赎卖的林地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由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负责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赎卖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给乙方。
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林地并配合办理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5.本合同签定后,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林地所有权。
6.赎买后的林地再次被征收的,丙方不再享有征收补偿的任何收益。
7.赎买的林地、林木移交后,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对该等林地、林木的管护。丙方不得干涉乙方开展森林保护行为。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赎买价款,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赎买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因甲方赎卖的林地、林木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致使合同全部或约定赎卖量50%以上的部分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按照约定赎买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3.甲方破坏或毁坏乙方赎买的林地或林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移交、提供权证资料或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赎买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5.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丙方应按本合同赎买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赎买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并捺印,乙、丙两方盖章即生效。
3.本合同签署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县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
2.赎买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3.票决记录复印件及会议决议(林地未确权到户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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