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4]第1号。
(二)被处罚人:冉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1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9日,冉某组织苟某某等人进入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冉某行政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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