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大林罚决字[2024]第4号

发布时间: 2024-11-15 16:06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4]第4号。

(二)被处罚人:李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1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9日,李某某与苟某某等人进入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李某某行政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