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扎林罚决字[2024]第04号。
(二)被处罚人:吴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4月12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9日,在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冷水沟分场羊圈坑林区偷挖矿山,对林地实施了破坏,破坏面积70平方米。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罚款贰仟壹佰元和责令于2024年4月20日前恢复植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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