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龙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发布时间: 2025-02-27 09:10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龙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二)被处罚人:胡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2月24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17日,胡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大土工区65林班实施黔南州罗甸县雷山光伏电站220千伏联合送出工程滥伐马尾松34株,蓄积6立方米。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胡某某行政罚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和责令于2025年6月31日前补种林木102株。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