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龙林罚决字[2025]第02号
(2)被处罚人:宋某某
(3)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3月17日
(5)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30日,宋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和平工区5林班朗树滥伐马尾松3株,蓄积2立方米。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宋某某行政罚款叁仟叁佰元整和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补种林木6株。
(7)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