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龙林罚决字[2025]第04号

发布时间: 2025-06-10 08:47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龙林罚决字[2025]第04号

(二)被处罚人:向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6月5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9日,向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和平工区5林班菜子田滥伐马尾松2株,蓄积约0.182立方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向某某行政罚款叁佰元整和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补种林木4株。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