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扎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扎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二)被处罚人:车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8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24日,车某某在果园内烧杂草,代某某去现场制止并把火扑灭,但是后来火星复燃,导致了火灾。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车某某行政罚款叁仟元整和责令于2025年12月1日前恢复植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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