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茂林罚决字[2025]第02号。
(二)被处罚人:覃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6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5日发现有人在茂兰保护区盗伐林木11株,活立木蓄积量6.9269立方米,涉嫌犯罪行为,于2024年11月1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供述2024年9月26日至27日在茂兰保护区实施盗伐林木,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鉴定盗伐林木8株、活立木蓄积量3.4688立方米。2025年6月17日由荔波县公安局移送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覃某某行政罚款:壹万壹仟肆佰贰拾肆元整(11424.00元),责令将违法所得叁仟叁佰陆拾元整(¥3360.00元)上缴国库,并于2026年3月12日前补种砍伐林木株数三倍树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