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茂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二)被处罚人:何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22日,何某某未经允许,擅自在茂兰保护区范围内砍伐马尾松13株。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何某某行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责令将违法所得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上缴国库,并于2026年3月12日前补种砍伐林木株数三倍树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