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大林罚决字[2025]第3号

发布时间: 2025-09-01 09:33 字体:[]

黔大林罚决字[2025]第3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5]第3号。

(二)被处罚人:方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29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8日,方某某应程某邀约非法进入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参与捕捞野生鱼类。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方某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