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大林罚决字[2025]第4号

发布时间: 2025-11-03 09:42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5]第4号。

(二)被处罚人: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9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4日,某组织某某某某和李某某等人非法进入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圈牛河抓捕野生蛙类(棘腹蛙)。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程某行政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