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5]第7号。
(二)被处罚人:李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月9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4日,李某某应杨某邀约非法进入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圈牛河参与抓捕野生蛙类(棘腹蛙)。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李某某行政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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