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龙林罚决字[2025]第06号
(二)被处罚人:陈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9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9日,陈某某对位于高枧工区老凹山林地租用挖掘机修路毁坏林地林木,共毁坏林地680平方米,未进行道路硬化,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毁坏马尾松31棵、华山松9棵,共40棵,蓄积8.4879立方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陈某某行政罚款肆仟陆佰陆拾捌元叁角和责令于2026年3月30日前补种林木120株。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