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6]第4号。
(二)被处罚人:申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2月10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底和12月2日,申某某非法进入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小地名:后河)协助陈某东和陈某建危害罗汉松。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申某某行政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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