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大林罚决字[2026]第11号。
(二)被处罚人:艾某某。
(三)执法部门:贵州省林业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16日。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12日,艾某某非法进入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北园村高峰关林区持续安装野猪弹簧套捕猎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决定给艾某某行政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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