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14 10:26 字体:[]

 

    (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归档的林改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