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其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草原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审核权限下放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审核权限委托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缺少法律、法规、规章支持,目前无法委托。《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法规中未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草原审批权限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也没有相应规定。由于缺少法律、法规、规章支持,目前该许可事项无法委托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三、积极争取可委托的政策支持。正如您在建议中所阐述的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草原许可面临一些实际的困难,将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审核事项委托基层林业部门办理,更加便民,且有利于提高草原行政许可办事效率,我局已向国家林草局草原司反映了该情况,建议下步修订《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相关规章规范时明确该事项可以委托实施。
四、进一优化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将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探索用地用草联动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做好要素保障,为促进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贵州省林业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周秦;联系电话:1898512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