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摸清各地造林未成林地现状,因地制宜布置开展补植补造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林地使用效率和造林成效,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对造林未成林地小班地块开展调查核实,其中:属于因自然灾害原因受损的造林小班,按自然灾害受损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核销;不属于自然灾害受损的造林小班地块,按相关程序开展补植补造相关工作。
二、调查对象及范围
(一)调查对象
造林未成林地指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达不到成林标准的小班地块(乔木林郁闭度<0.2、特灌林覆盖度<40%),以及造林成林年限前保存率低于40%的小班地块,包括因自然灾害原因受损的造林小班。
(二)调查范围
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目前仍在造林成效验收期范围内的小班地块,其中人工造林3-5年,封山育林5-8年。
三、调查方法
(一)资料核实
各县(市、区、特区)应对历年来省级林业部门和联合相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和地方投资造林项目(以文号为准),有作业设计或变更作业设计(以批复为准)、施工自查验收(以施工合同、苗木调拨单)等材料的,认定为已实施的造林小班;对认定实施的造林小班,包含补植后达到人工造林成林年限以上,乔木林郁闭度<0.2、特灌林覆盖度<40%,认定为造林未成林地小班。
(二)影像甄别
内业自查认定为造林未成林地的小班矢量数据与最新高清影像和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数据进行叠加,排查造林未成林地与森林资源地类不符情况。
(三)外业调查
经内业检查认定的造林未成林地小班地块开展外业调查核实工作,排查内业误判情况,核实造林未成林地的范围和界线。
四、工作步骤
(一)县级自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未成林小班地块开展全面自查,将自查确认的未成林小班地块形成矢量化数据,建立本县补植补造工作基础数据库。其中:属于因自然灾害受损的,一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州)林业局。
(二)市级复核
市(州)林业局对县级上报的造林未成林地块,按面积100%全面复核。复核合格率低于85%的,退回县级再进行自查;复核合格率达到85%的,市(州)林业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局。
(三)省级抽查
省林业局以县为单位,对市(州)林业局上报地块按5%-10%面积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合格率95%以上(含)的认可上报面积;核查合格率为85%-95%(不含)的,按核实率比例计算上报面积;核查合格率低于85%的,不认可上报面积。省林业局抽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贵州省造林未成林地数据库。
对确系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小班地块,经抽查符合要求的认可其自然灾害受损面积。
对确系造林未成林地小班,属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的乔木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图斑的,在年度变更工作中及时更正并扣减森林覆盖率指标。
五、政策措施
(一)经调查核实属于因自然灾害受损的造林未成林地小班地块,有相关灾害应急佐证资料证实的,按照自然灾害受损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核销,申报核销后的小班地块纳入项目重新造林的不作为造林地块重复认定管理。
(二)其他经调查核实的造林未成林地小班地块,在难以自然修复的前提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省数据库申报地方资金和项目,或自筹资金通过补植和森林抚育等营林措施进行提质增效,不作为新增造林面积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为提高造林未成林地的使用价值和造林成效,保障造林未成林地的提质增效资金投入。一是各地在编制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方案中应设置造林未成林地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用于造林未成林地补植补造和抚育管理。二是积极向中央申请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资金,解决造林未成林地的补植和抚育管理资金。三是鼓励各地引导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造林未成林地的改造。
(二)要严格执行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要分析原因,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是要严格执行造林项目结算制度。造林项目建设期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进行项目结算,完善相关手续。三是要建立完善造林成果移交机制。造林项目建设期完成后,成林的纳入林地一张图进行管理;未成林的,经过1-2年巩固期后,成林的纳入林地一张图进行管理,仍未成林的,纳入提质增效项目实施。
(三)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有关工作。一是各市(州)应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开展的造林未成林地核查等有关工作的督导和调度。二是造林作业设计应当要科学合理编制,造林树种应当做到适地适树和在造林季节进行施工。三是各县(市、区)在完成补植补造工作后要及时按照作业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省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实施的情况开展抽查和督查,对在自查核实、补植补造、省级核查等方面工作进度快、质量高的县,省局将予以通报表扬,纳入省造林未成林地数据库的小班给予项目或资金支持。对存在较多问题和相关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