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2011-2020)》,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为贯彻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 号),2021年度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下达我省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14048 万元,不再下达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天然林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已发生根本变化。
为避免各地森林管护发生混乱,经研究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2016年4月19日原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2016〕黔林天通225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号QFGD-2016-21001)和2017年11月23日原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黔林天发〔2017〕198号,规范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号QFGD-2017-21004),请各地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