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各编限单位编制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随文印发(附件),请各地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为认真执行好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强化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围绕“森林扩面、林分提质、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总目标,切实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科学经营和利用森林,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超限发证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实现严格保护与科学利用的有机统一。
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 5
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市(州)不得截留,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限额不得挪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可采资源比例、森林抚育、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安排等,科学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推进采伐限额“阳光分配”,严禁截留、倒卖和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限额使用调节机制,稳步推进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 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四、国有林场等独立编限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
附件:贵州省“十四五”期间年采伐限额汇总表
贵州省林业局
2021 年 1 月 7 日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