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对雷山县苗岭风电场 临时使用林地延期申请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1-07-23 18:30 字体:[]



雷山县天雷风电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林业局转报来的《关于雷山县苗岭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延期的申请》(雷山风电报202150号收悉研究复如下:

雷山县苗岭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2017年6月28日获得《省林业厅关于雷山县苗岭风电场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2017〕黔林许准56号),并于2019年6月27日获得我局批准,同意延期至2021年6月28日。根据你单位申请,项目已完成风机平台及道路施工,延期是为临时使用林地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继续开展雷山县林业局对原批复的使用林地范围进行查验证明,除16#、17#、24#原设计风机计划放弃外,其他已全部完成施工,原设计的场内道路也已完成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因此,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无需再进行延期,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和及相关标准于2022年6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经雷山县林业局验收后,交还原林权权利人继续从事林业生产。

此函。

      

贵州省林业局         

2021723        

抄送:黔东南州林业局,雷山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