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天雷风电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林业局转报来的《关于雷山县苗岭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延期的申请》(雷山风电报〔2021〕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雷山县苗岭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于2017年6月28日获得《省林业厅关于雷山县苗岭风电场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2017〕黔林许准56号),并于2019年6月27日获得我局批准,同意延期至2021年6月28日。根据你单位申请,项目已完成风机平台及道路施工,延期是为临时使用林地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继续开展。雷山县林业局对原批复的使用林地范围进行查验证明,除16#、17#、24#原设计风机计划放弃外,其他已全部完成施工,原设计的场内道路也已完成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因此,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无需再进行延期,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和及相关标准于2022年6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经雷山县林业局验收后,交还原林权权利人继续从事林业生产。
此函。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7月23日
抄送:黔东南州林业局,雷山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