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区、市、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严防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灾害损失,实现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流程程序,省林业局起草了《贵州省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经省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将《贵州省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办法(试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1 年 6 月 2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严防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灾害损失,实现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草原早期火情,是指早期发现、规模较小、尚未失去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根据预判不需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火警火情。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县级林业(应急)主管部门、各级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街道及村组(以下简称“乡镇村组”)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第二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力量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承担经营主体责任,乡镇村组要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主动承担火情早期处置职责,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条 火情早期处置任务主要包括火情早期的监测、预警、报告以及积极实施火情早期扑救。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实行报扑同步,在迅速组织火情早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 火情早期处置的主要力量包括县级林业(应急)主管部门及其各级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的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乡镇村组应急队伍、村组干部及护林员等群众性扑火队、相关技术保障人员。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村组干部、护林员在巡山护林中发现火情或者接到上级火情热点核查电话及群众火情举报后,应立即将火情通知村组负责人,由村组负责人组织护林员、村组干部群众立即赶赴现场,当火势较小且确保人身安全前提下进行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乡(镇)防火值班室汇报火情态势,并在乡(镇)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协助进行火情早期处置。
第九条 乡(镇)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火情信息或者报警电话后应详细做好记录,立即报告乡(镇)分管(或带班)领导及主要领导,在确认发生火情后立即组织乡镇应急队伍、村组干部、护林员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向县级林业(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并视情况请求县级扑火力量支援。乡镇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详细记录火情处置情况,并建立年度火情台账。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接到火情后,有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应立即组织赶赴现场进行增援扑救;未配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会同乡镇应急队伍、村组干部及护林员等群众性扑火队伍,组织火情早期处置,全程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并及时向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过火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火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市(州)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火情(或火灾)报告,市(州)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火情(或火灾)台账。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发现或接到火情报告后,不管面积大小,应立即向属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应同步向省林业局报送。有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应立即组织赶赴现场进行增援扑救;未配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会同属地乡镇应急队伍、村组干部、护林员等群众性扑火队伍,组织火情早期处置,并建立年度火情台账。
第十二条 乡(镇)和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领导带队到现场后应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现场指挥长,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并按照“先预判、后扑救”的方针,综合判断火情态势,火场地形、气象、植被、道路、水源等情况,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指挥、科学扑救,做好火情早期处置。同时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及时把火情进展情况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同步向省林业局报送。县级林业(应急、消防)支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一般情况不更换现场指挥长,支援队伍应积极配合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早期处置,当火情难以控制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后,根据需要由带队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
第十三条 当现场火情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须安排人员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火场看守时间依据火场植被和火场情况确定,达到“无残火、无暗火、无烟点”的标准,确保不会死灰复燃,并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同意后,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第十四条 当火情有进一步发展趋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现有力量无法有效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请求增派救援力量。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林业部门的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自动终止,转换到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 火情扑救结束后,火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情发生原因和火情早期处置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过火面积1亩以上火情报告及案件处理情况上报至市(州)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火灾信息的应归口报送。
第十六条 处置森林草原早期火情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现场不下死命令,积极科学应对,在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同时,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充分利用卫星热点、视频监控、无人机、瞭望塔等监测手段,结合护林员巡山、电话接警等信息,第一时间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实现尽早因险设防、因险而动。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一线的火情监测队伍和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及群众性应急队伍建设。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要建立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配备相应物资、开展有关培训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对本辖区内的火情进行早期处置。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村组要加强对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瞭望员、巡护员、护林员及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相关技术保障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森林草原防扑火相关职业技能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村组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储备、更新防扑火机具、装备等物资,强化森林草原防火监测新技术和防扑火装备新产品的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局负责制定本办法,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