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同兴建材有限公司:
提交的《关于汇川区同兴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再生基地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关于汇川区同兴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再生基地退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申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该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由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审核同意,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722号),同意汇川区同兴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再生基地长期占用汇川区高坪街道办事处联丰村集体林地面积6.2216公顷。
根据你公司申请,由于该项目未纳入汇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无法通过城镇批次办理用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我局同意撤回“汇川区同兴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再生基地”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722号)。
二、行政许可撤回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722号)许可使用的林地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由汇川区林业局报请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使用权人用于林业生产经营。
三、原项目使用林地的地块,汇川区林业局应尽快在林地“一张图”中恢复林地属性,报请遵义市林业局同意后及时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对接调整。
四、请你公司收文后立即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722号)原件交还我局,销毁复印件,并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该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
五、项目已开工建设使用林地0.3062公顷,原地类为乔木林地,请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我局同意退回项目已缴纳的116308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将积极争取协调省财政厅予以退回。
六、遵义市林业局、汇川区林业局应对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执行和该林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