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胜泓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黔南州林业局关于撤销2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新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请示》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贵州胜泓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新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由我局于2022年5月5日审核同意,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2〕黔南030号),同意项目占用瓮安县集体林地0.9630公顷。由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用地规模均发生变化,你单位已重新取得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2112-522725-04-01-684919),拟按重新备案后的相关资料申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我局同意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2〕黔南030号)。
二、行政许可撤回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2〕黔南030号)许可使用的林地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瓮安县林业局报请瓮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使用权人用于林业生产经营。
三、原项目使用林地的地块,瓮安县林业局应尽快在林地“一张图”中恢复林地属性,报请黔南州林业局同意后及时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对接调整。
四、请你公司收文后立即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2〕黔南030号)原件交还我局,销毁复印件,并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该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若需使用原许可范围内林地,须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后方可使用。
五、黔南州林业局、瓮安县林业局应对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执行和该林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