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贵州都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都匀市石龙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暨退回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申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中广核贵州都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都匀市石龙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由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审核同意,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6〕938号),同意项目占用黔南州都匀市集体林地8.9335公顷。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会议备忘录《关于中广核贵州都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黔南新能源开发有关事宜座谈会的备忘录》(2018年3月30日),由于项目选址位于石龙水库所在地,是都匀市市民日常饮水的重要水源,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宜在都匀石龙建设风电项目,你公司决定不再建设都匀市石龙风电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我局同意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6〕938号)。
二、行政许可撤回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6〕938号)许可使用的林地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都匀市林业局报请都匀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使用权人用于林业生产经营。
三、原项目使用林地的地块,都匀市林业局应尽快在“林草图斑监测成果”中恢复林地属性,报请黔南州林业局同意后及时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对接调整。
四、请你公司收文后立即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6〕938号)原件交还我局,销毁复印件,并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该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
五、我局同意退回项目已缴纳的890154元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积极争取协调省财政厅予以退回。
六、黔南州林业局、都匀市林业局应对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执行以及对该林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