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8-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编案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直属林场,有关集体林场:
为加强我省“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国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拟在全省开展编案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拟定了《贵州省独立编案森林经营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独立编案森林经营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
年总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8月2日
(联系人:郭艳菲,联系电话:0851-86578165)
附件
贵州省独立编案森林经营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及国家林草局《关于支持贵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探索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开展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采伐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探索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开展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采伐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贵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便函规〔2022〕173 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 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采伐限额总数不变。在“十四五”期间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各编案单位年采伐限额按照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确定的年采伐量进行采伐。
(二)坚持科学修编森林经营方案。各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根据人工商品林经营需要,按规定程序修编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
四、试点范围
(一)全省已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的100个国有林场;
(二)全省已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的8个集体林场。
五、试点任务
(一)试点单位准确测算各年度人工商品林主伐蓄积。试点单位结合国储林建设、树种结构调整等森林经营需要,将经营措施落实到需实施主伐的人工商品林小班,准确调查各年度的人工商品林主伐蓄积。
(二)修订森林经营方案经(2021-2025)。试点单位根据测算的各年度人工商品林主伐蓄积,在充分结合已实施年度森林经营开展情况,修编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经审查论证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主伐限额调整。各试点单位将经批准后的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报省林业局备案,由省林业局依程序调整各年度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
(四)各试点单位报省林业局备案的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原则上不允许再进行修编。但因重大调整导致经营情况与原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发生较大变动的,可重新修编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备案后再行实施。
六、工作流程
(一)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0日,试点单位完成人工商品林主伐小班蓄积量调查,修编森林经营方案(2021-2025);
(二)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试点单位完成“修编”成果审查论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上报省林业局备案。
(三)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30日,省林业局完成各试点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调整。
(四)2022年12月12日前,各试点单位向各市(州)林业局报送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试点情况工作总结,各市(州)林业局汇总上报,由省林业局完成阶段性试点成果总结。
七、试点成果应用
根据全省试点情况,总结独立编制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全省各类有意愿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主体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