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24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省林业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贵州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已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重要制度,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是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需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量,每年采伐林地上林木蓄积量总数不得超过生长量(见附件2),严禁截留、倒卖限额。林地管理范围以批复的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采伐调查设计存在不一致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现地调查确认后依法依规办理采伐许可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批复前,以最新年度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为准,采伐调查设计存在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依法依规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林木采伐5年总控政策
省林业局对实行5年总控的编限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总限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前提下,按照坚持生态优先、促进节约利用、实施分类经营、支持改革发展的要求,结合森林经营、林农采伐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分配使用5年总限额。上一年度结余限额,可自动结转至编限期剩余年度。对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国有林场等独立编限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其5年总采伐限额单列,并将限额分配情况在政务公开栏公示。相关经营主体需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科学开展森林培育与采伐作业,若森林经营方案确需变更的,按照“谁批复、谁调整”原则,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使用采伐限额。
三、持续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方式。稳步推进小额立方米采伐、集体和个人权属的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人工商品林皆伐作业按面积审批模式。应指导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严格遵守采伐技术规程,做到伐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做好伐后更新,防止林地流失。
四、持续强化天然林和公益林管理
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以及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情形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允许人工公益林比照商品林成熟龄级开展更新性采伐,其中达到更新年龄的地方级人工公益林,可以采取带状或小块状皆伐等方式更新,逐渐恢复其生态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五、持续开展林木采伐审批管理专项服务行动
聚焦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全流程,紧盯林木采伐审批流程的关键节点、关键人员,切实避免擅自增加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审批环节等现象,杜绝指定作业设计单位、作业设计“乱收费”、采伐审批“吃拿卡要”等问题,建立健全举报管理及评价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公开林木采伐许可的实施和结果、监管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培训与业务指导。持续加强“一站式”便民服务,不断推进减证便民,加强数字赋能,大力推行电子证照。加大对偏远山区、身体不适、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不高等林农林木采伐的服务力度,探索创新在乡(社区)级推行申请代收代办模式,多措并举打通林木采伐许可“最后一公里”。
六、持续强化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统筹管理
符合国家或省级规定的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追加范围,在地方采伐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向省林业局申请追加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及附图件材料、项目批准文件、伐区设计材料等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州)林业局需进行审核后报送核实情况报告。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必须专项使用,严禁超量、超范围、超用途采伐。各市(州)林业局需在“十五五”期间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省林业局,对省级不可预见采伐限额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并随文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追加的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和效果等专项报告。
七、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行政审批按照《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要求,除特殊环节或调查设计与基础数据不一致需要出具认定结果等情形外,取消现场勘验、检验、检测等程序。林木采伐被许可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服务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对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构建林木采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评价较高的信用主体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等信用评价较低的主体,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八、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
加强采伐管理及技术培训,指导申请者依法依规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据技术规定要求,强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指导与审查。依法开展采伐审批后监管,持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每年对本地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凭证采伐、更新验收等情况开展抽查。防止林地流失,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超限发证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完成森林经营方案备案,启用省级林木采伐管理系统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需按照《贵州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于2026年10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方案统一报市(州)林业局汇总后转省林业局备案;方案实施期间,若因林地权属变更、森林资源状况调整、国家政策变动等确需修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审备案。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与数字政府建设,满足林农高效政务服务需求,全省启用“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使用见附件3),各地要组织做好新版系统应用和采伐许可证管理以及旧系统数据备份和整理等相关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