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